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金和房地产管理费征收标准,这种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问题,因此适用不同的税收项目税率。例如,如果单独记录金额,则需要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加上后,根据总税额画画。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而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而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据此,上述企业所签合同如有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具体咨询税务机关。2、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又退房的,已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税?
根据《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给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