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四川日报-川官新闻
川官新闻记者李丹
最近四川陆续发生新冠疫情本土病例,各地进入紧急状态,正在对高风险、中风险等采取控制措施,城乡居民、救援大象,特别是“一劳永逸”、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11月12日,四川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本轮疫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压紧压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治责任,树牢底线思维,落实落细各项救助政策,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把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户、发放到人,坚决防止触及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极端事件发生。
要全面排查,掌握救助需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情况。重点摸排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保障对象,以及受疫情影响家庭、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人员、因疫情管控滞留本地的临时遇困人员等。对摸排发现程度加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提高救助水平、发放临时救助金予以保障;对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要简化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各级民政部门要畅通线上线下求助渠道,积极引导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四川民政微信公众号、天府救助通APP等方式线上申请救助。对本地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等,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人员、因疫情管控滞留本地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完善资料。
要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倍,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人口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等人员,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动态监测力度,增加走访探访频次。对因疫情导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做好照料服务工作;对因疫情导致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人员无人照料或影响就医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不脱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有序规范参与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提供情感支持、资源链接、关爱陪伴等服务。
民政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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