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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民法典微学堂丨超过六个月未提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资料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络

老师电话咨询:

我有一个店铺房间,一个叫陈的女人,租期三年。

在租给她一年后,她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将我的店面房转租给了一位张姓男子。陈姓女子跟我说过这事,也称之后的租金会由张姓男子直接给我。就这样一年后,我以当时转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知道是否可行?法律上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殷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款与原《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基本一致。上述条款可以明确,承租人转租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但《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吸收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上述条款明确,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但在六个月内其没有提出异议的话,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也就无权因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解除租赁合同。

综上,出租人任先生虽未同意转租,但陈姓女子告知其转租事宜且任先生直接接受张姓男子租金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对转租事宜是知情的。任先生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视为任先生同意陈姓女子转租,现在任先生无权因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解除租赁合同。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殷佳梦律师主讲)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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