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作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一,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原则是上述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第二,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平等地位,这也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民法典总则中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之间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
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家庭生活各方面包括“声明权”、“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参与各种活动的自由”、“日常家务代理权”、“相互抚养”、“相互继承权”等权利义务平等。此外,还包括:(1)婚姻住所决定权。古代社会的“妻子和丈夫一起生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部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决定婚姻居所,但这应该成为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地位平等原则的意义。(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2)家庭事务管理权。投资理财、买卖房地产、购买小消费品、签订子女教育合同等,夫妻都有平等的决定权。(3)生育或绝育的决定权。生育决定,特别是绝育决定由夫妻共同行使。夫妻双方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要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充分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资料来源:湖南高原微信公众号原告: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柔性]
更精彩的内容请从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型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