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我工作了7天
竟然没有一毛钱加班费。
周末我休息了一天
拿到了工资的三倍
10月19日湖南长沙市民酒老师反映了这一忧虑。他说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奖惩制度太苛刻了,自己有点负担。
今年9月份,周先生和九州讯丰(北京)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应聘为工程咨询的电话销售。迄今短短20多天时间里,周先生感到工作十分不愉快,“国庆节我和我的同事按照公司要求上了7天班,一天都没有休息,按理说有三倍工资,却一分钱都没有发。”
“我觉得当时签的是劳动合同,但对方不称呼为劳动合同,而是叫合作协议。”周先生告诉记者,协议的甲方为“中企纳川(北京)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己事后发现,“合作协议”里面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譬如,协议里提到,作为乙方的员工‘休假不能在周六日,特殊情况除外。若周六或周日休假,甲方按未合作3天扣除合作报酬’。”周先生说,自己和同事都曾在周末休息过,因此被扣除了800元,这其中还包括“纪律规定罚款”。
至于国庆节没有三倍工资,周先生表示仍然属于那份协议里约定的内容。记者看到,协议里特别提到“国家法定假日三倍合作报酬,但前提是必须创造项目扣除成本后回款3万以上利润且在固定合作场所钉钉正常打卡。”周先生表示,这个条件自己和许多同事都没有达到,因此也没有三倍工资。
在周先生提供的一份处罚名单里,记者看到,30名员工里有20人都遭到了金额不等的处罚。周先生表示,公司对员工应有的报酬没有发放,而处罚又过于严厉,导致不少员工离职。“我希望公司还是稍微人性化一点,该付的工资还是要支付到位。”记者就协议内容和罚款问题致电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不过王某某一直拒绝接听。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加班补偿,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指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用人单位进行员工管理,实施经济处罚,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保障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能任性而为。
来源:长沙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