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例
2021年12月08日15时50分左右,刘某仆人酒后驾驶一辆名为yen N 391 xx的小车,从南向北行驶至禹城县邑利库张屯村206省会附近,被工作民警当场查获,静脉血酒精含量检查结果为123.2MG/。
2021年12月23日00时12分左右,宋某站开着一辆车牌为yen N 31 HXX的小型汽车,从北向南驶向禹城县城关镇方向上街中间时,因涉嫌酒后驾驶,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警察在现场被抓获。
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9.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1年12月22日20时21分许,高某信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D83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至虞城县稍岗乡稍岗街北头林庄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21日20时53分许,张某伟驾驶一辆电动四轮汽车,由南向北驶至漓江路地下道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20日20时17分许,张某堂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87Pxx广汽传祺小型越野车,由南向北驶至虞城县利民镇张楼村南头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16日20时44分许,李某桥驾驶一辆无号牌五征牌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田庙乡寓贤村东头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15日21时10分许,朱某辉驾驶一辆车号为浙AA52xx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与伊尹大道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2月15日2时59分许,贺某军驾驶一辆车号为苏E209xx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漓江路与胜利路南国酒店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14日19时33分许,叶某山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622D4白色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站集乡小周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2月13日21时47分许,杨某耀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363xx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虞城县谷熟镇谷熟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英皇国际KTV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13日22时38分许,付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65Lxx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大同路中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9日14时00分许,杨某海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四轮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利民镇刘花园村西2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9日20时10分许,苏某林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X2xx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谷熟镇325省道与虞营路交叉口东5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8日22时18分许,彭某江驾驶一辆白色电动四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谷熟镇王庄村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汽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8日15时50分许,刘某海,因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3910X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镇里固张屯村206省道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2月08日13时44分许,赵某红因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北京牌低速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营郭镇环乡路与大陈庄南段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2月07日21时50分许,谷某某,因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82D5L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与东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2月07日23时32分许,徐威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W93xx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车站路与无名路交叉口南15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对徐威震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为150.3mg/100mL,徐威震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2月06日22时21分分许,刘某朋驾驶一辆鸿日牌电动四轮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西段自来水公司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轿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6日02时22分许,刘某伟,驾驶一辆号为豫N01Exx白色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庐山咯与伊尹大道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5日14时33分许,孙某升,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姜花园村南头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4日22时37分,李某芳,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XF2xx黑色大众速腾轿车,沿虞城县城郊乡仓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滨河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03日21时42分,李某震驾驶豫N5G2xx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木兰大道与东明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该车驾驶人李威震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9.6mg/100mL
2021年12月03日21时47分,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虞城县至诚六路与庐山路交叉口查获一辆豫N912xx号小型货车,经现场检测该车驾驶人袁某亮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血液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2月01日22时40分许,王某龙驾驶一辆临时号牌豫N3G2xx微型电动汽车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微型电动轿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7日00时17分,杨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155xx白色奥迪SUV普通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与伊尹大道交叉口南2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3日20时53分,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镇里固乡政府东100米处查获一辆豫NXJ5xx号小型,经现场检测该车驾驶人蒋某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血液检测蒋献军血液酒精含量为16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2021年11月23日20时53分许,刘某魁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J83xx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李老家乡张关庙市场中段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3日22时50分许,刘某力,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6P1xx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木兰大道与东明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1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2月22日20时21分许,高某信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D83xx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至虞城县稍岗乡稍岗街北头林庄附近,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2日15时11分,马某营,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虞城县X04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利民镇西关村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1日20时58分许,李某停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NY2xx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虞城县大侯乡营盘343国道郭庄村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0日13时53分,李某锋,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313xx长安牌货卡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乔集镇012乡道伍庄村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20日0时17分,邢某雷,醉酒后驾驶豫N5E8xx号小型客车在虞城县木兰大道豪泰宾馆门口向后倒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酒精检测邢明雷血液酒精含量:171.1mg/100mL。
2021年11月19日21时41分许,刘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JM0xx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沿虞城县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谷熟集派出所西5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血液检测毕刘杰血液酒精含量92.9gm/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7日16时16分许,韩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H12xx五菱牌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界沟镇界中路西段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8日02时28分许,司某杰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957xx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诚信大道新景家园南门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6日19时04分许,黄某艺驾驶一辆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利民交警中队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轿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6日22时24分许,李某辉驾驶一辆牌照为苏DP6xxx大众斯柯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东明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6日23时00分许,张某宾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WK0xx银灰色小型轿车,沿虞城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木兰大道中天小区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5日00时28分,王某豪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C52xx白色荣威牌轿车,沿虞城县城关镇中辰澜湾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澜湾商业街西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6.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2日00时02分,程某留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FU0xx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虞城县X01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稍岗乡黑刘村南2公里处五金城附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10日00时54分,窦某强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N00xx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虞城县城郊乡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汉江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04日23时07分,张某辉,驾驶一辆牌照为苏DW13XX白色捷豹牌轿车,沿虞城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明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0月15日22时许,焦某驾驶一辆红色的大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杜集镇府后二街双语学校门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麦仁中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1月03日21时50分,贾某议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D80xx黑白色的五菱牌普通小型客车,沿虞城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明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0月28日23时00分,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023xx白色本田思威CR-V小型客车,沿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至诚四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0月26日22时11分许,孙某东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D00xx黑色大众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嵩山路与湘江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0月25日19时45分,李某旗,驾驶一辆红色的四轮拖拉机沿虞城县李老家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李老家乡李汉楼村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10月24日23时38分,金某政,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38Gxx一汽牌白色小型轿车,沿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西段自来水厂门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1年03月02日23时50分许,石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087xx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胜利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2月28日00时25分许,任某龙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D75xx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滨河路与汉江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静脉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5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2月26日23时20分许,赵某涛驾驶一辆牌照为豫N53xxx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杜集镇王桥村北附近时被巡逻的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静脉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1月29日22时40分许,郭某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GH8xx的长安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嵩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住,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1月23日20时58分,齐某利驾驶一辆号牌为豫NV17xx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嵩山大道响水湾小区北门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静脉血液酒精检测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1月23日22时35分许,刘某驾驶一辆豫NY13xx号小型轿车沿虞城县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嵩山路响水湾北门口时,被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酒精检测刘坤的静脉血液含量检测结果为11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来源|畅通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