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供求不付”一直是很多人熟悉的口头表达,字面上分析“给予”是给予,“接受”是接受,“亲”是身体接触。
这样看来就是男女之间在传送东西的时候,是不能有任何肢体接触的。但凡除了夫妻的男女有了肢体接触,那么男子失义,女子失贞,两人的名声就此被破坏了,很多人认为儒家思想迁腐不堪,连男女之间的交往都要做出如此限制……其实,我们要正确地理解这句话,就需要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进行解读。《孟子·离娄上》中说当时的解论家淳于髡与“亚圣”孟子的争辩。淳于髡问:“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回答:“礼也。”淳于髡诡辩道:“嫂若是溺水了,你会援之以手吗?”答道:"若嫂子溺水却不援救,是豺狼的行为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仅看这一部分,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古代封建礼教认为男女间保持距离且动作不得亲密是维护“礼”的举止,但是儒家并无直接提出或明文做出规定男女之间绝对不得用手接触、言谈或收送物件。当时孟子仅认为这种行为是符合“礼”的,并不是强调做到“礼”就必须呆板照搬这种做法,更何况孟子也指出在特殊的情况里所施权宜之计是不违背“礼”的。
在中国古代,交际作为一种礼俗自始至终都被人重视,男女之间的交际尤其如此。在宗法礼教的严格限制下,女性是男性的附属,男女被严格界限开来。儒家思想是在这种时代大背景里出现的产物,自然会受当时时代的局限。因此儒家经典所反映出的思想也认同男女之间要守卫“礼”法,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过其初始目的在于严防非夫妻关系的两性因为过多地接触而导致越轨之事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这在维护宗族家庭的和睦稳定方面还是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朝代更替、时代变迁,儒家思想也在传承发展,但是,对此也会出现一些极端片面的理解,比如朱熹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尤其是宋代之后,男女之间的区分更是一种严格的社会现实,女性受到更为严重的摧残迫害。在此基础上,非血亲或夫妇的男女就被更为无情地规定要保持距离。
当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无刻板要求为守礼就不顾其他。“礼”与“理’并不是不可融合,甚至经常要求要兼顾。在为人处事上,有道德的人既要求合乎于礼,更要求做到合乎于理,通晓以情济变之大道。因此,虽然“男女授受不亲”作为封建社会的传统伦理观念,要求男女之间不得肌肤接触,但还是指出,特殊情况下不需拘泥礼教。在这一点通情晓理上的认识还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