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夫共有的典型事件
包括"居住和改变"行为的合法性。
不做
原被告是一个小区楼上楼下邻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家中开设宠物医院,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
营业期间,宠物医院存在动物叫声、异味和为动物洗澡时机器的噪声。原告认为,被告将住宅改为宠物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侵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现被告仅征求了左右邻居意见,但并未征得楼上邻居原告同意,显属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原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住改商”行为,是对房屋建设规划设定用途的人为改变,势必要对房屋结构、功能设施进行改造,经营过程中还会产生卫生、噪音、排污等问题,都会对原有居住环境产生影响,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法律基于维护业主正当利益的考虑,对小区业主“住改商”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在本栋建筑以内的业主,即当然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栋建筑以外的业主如欲主张权利,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9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