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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专题四兄弟因“迁坟”闹纠纷,济南长清法院这样判

清明节被称为罗清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是中华民族传统盛大的春节庆典,属于慎重宣扬宗元、礼庆祖先、孝道的文化传统节日。

近日,就有四兄弟因“迁坟”闹纠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8年,老大、老四将其父母的坟头牵往长清区某村土地,但在新立的碑上没有刻上老二、老三的名字,兄弟四人为此产生矛盾。故老二、老三以迁坟未经过其同意为由,一纸诉状将老大、老四诉至长清法院,要求将其父母的新墓碑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案中,老大、老四虽出于更妥善行使祭奠权的目的迁移父母坟墓并安葬,但应提前通知以保障其他近亲属能及时、顺利参与祭祀活动。因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迁坟前曾通知老二、老三,故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二、老三的祭奠权,并对其造成了情感伤害。

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及双方兄弟关系等情节,法院酌定老大、老四赔偿老二、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1000 元。另外,本案中购买迁葬墓地及立碑事宜均由老大、老四出资操办,但老二、老三明确表示即便在碑上加名也不同意分摊迁坟的费用,并要求将新墓碑拆除。老二、老三的行为不仅有悖于传统善良风俗,也不符合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且现行法律对墓碑署名纠纷并无明确规定,法院不宜对祭奠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进行过度解读和规范,遂对老二、老三拆除墓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身份产生的权利,包含权利人对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法律应予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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