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末,茅台集团已经废除了“国酒茅台”商标,该商标也多次引起争议。
近日,茅台集团因另一枚“国字头”商标提起的诉讼传出一审结果。9月10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因“茅台国宴”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申请被驳回,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但以一审败诉告终。
“茅台国宴”商标申请遭驳回,易被误认为是国宴专用酒
早在2002年10月,茅台集团就以“茅台国宴”申请了第33类商标,指定使用范围包括果酒、葡萄酒、酒饮料等。但商评委认为这一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中不予注册的情形,易造成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定,“国宴”的意思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针对被诉决定中提及的内容,茅台集团在起诉时作出解释称,茅台酒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诉争商标是其专门针对国宴提供的茅台酒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不良影响。诉讼阶段,茅台集团还提交了多份茅台酒作为国宴酒的材料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茅台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茅台的有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而言有失公平。
最终,法院驳回了茅台集团的诉讼请求。
茅台曾撤回“国酒”商标诉讼申请,因引发争议致歉相关方
在“国宴”商标之前,茅台集团就因“国酒”商标陷入争议。“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自2001年起,茅台集团先后9次提交的“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2010年6月,茅台集团再度提交了4个“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并通过了初步审定。在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示期,国家商标局收到了95份异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酒企及个人表示反对。当时的反对意见指出,“国酒”二字可被解读为“国内最好的酒”,有借由国家之名打造声誉之势,这对白酒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说十分不公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18年8月,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称公司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向商评委及各相关方表示歉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国’字商标审理标准”),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该审理标准还指出,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