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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看这里!卖了20元罚了6.6万元,“芹菜案”失当在哪里?

个体户卖芹菜,5斤卖20元。如果这个芹菜有问题,该怎么处罚?某地方市长/市场监督部门给出的答案是罚款6.6万韩元。

日前,这起行政处罚案例被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走访,也随之引发了舆论热议。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具体来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用老百姓容易理解的话来说,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就应该承担多重的处罚。“芹菜案”有多大危害呢?从媒体披露的案情看,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是“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但具体的超标项目以及指标数值均语焉不详。由于不知道芹菜卖给了谁,谁吃了芹菜、吃了之后造成何种后果也不得而知。然而,对于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仍然可以进行合理推断——如果芹菜安全指标超标严重甚至致命,监管部门应该不会在“一个月后”才告知检测结果,而应该十万火急地叫停销售、追查召回。如果消费者吃芹菜后出了问题,他们应该也会找到经营户索赔,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讨要说法。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案情信息综合判断,这应该是一起不存在主观故意,案件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都属轻微的违法经营行为,6.6万元的重罚已经明显过当。

市场监管部门还认定了经营户其他一些违法事实。比如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为了从严管理食品安全,对经营者的这些要求都有其必要性。然而行政监管工作也不应脱离具体的生活场景,不应脱离现实社会整体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菜市场里的很多小商小贩都没有建立完备的进货来源和购买者信息登记手续,他们也不具备对每种食品都进行全面检测的设备和能力。建立食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机制有赖于技术手段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严管食品安全也应该在各环节上齐抓共管,尤其应该在生产、集中批发等关键环节上抓紧抓好。终端零售当然也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但对他们的追责力度也应该兼顾整体的客观环境。在整体技术手段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食品生产等源头性问题还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一味给终端零售的小商小贩重打板子,在情理上恐怕也有待商榷。

被处罚的经营户曾追问了一句“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这句追问也正是公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这种处罚力度的原因所在。

市场行政监管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行政监管的具体手段,罚款等行政处罚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目标。这就要求行政监管人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谊开展工作。打击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都应该从保护市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最终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为了处罚而处罚,为了罚款而罚款,甚至简单粗暴地损害群众利益、伤害营商环境,那就偏离了市场行政监管工作的宗旨和目标。

从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走访的情况看,从2021年以来,该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就有50多起,罚款超过5万元的有21起,而且这些案件的案值都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从中暴露的一些苗头倾向尤其值得警惕。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把罚款视为“创收”手段,滥用行政裁量权,片面追求罚没款收入,对一些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就能督促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处以重罚,既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恶化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对于这种错误的苗头倾向,应该严格按照日前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明晰行政裁量权的边界来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保证罚款等行政处罚执法尺度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从执法源头上杜绝以罚款进行创收、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的错误做法,以政策规范来约束罚款冲动。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封寿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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