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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路看这里!修自家门前的路被邻居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侵权

俗话说“各扫门前雪”,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一户人家修完自家门前的路后,被邻居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妨碍侵权。这是怎么回事?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悉,原告董福(化名)和被告董兴(化名)与东村村民有关联。

1995、1996年间,董福与董兴在取得新建宅基地时,形成了相邻关系,董福户居北,董兴户居南。1996年4月5日董福与董兴曾达成两户间滴水协议,大致记录了双方约定“两户留好门前道路六尺”等内容。

建房后,董福并没有留出大门道路六尺,直接从现董兴大门外一条自北往南的通道,出入村中大路。

20多年后,董兴将该通道南段打了水泥地皮至自家的大门处,大门以北通往董福大门的北段通道仍保留原状,该原地面与水泥地面相差24公分。

(示意图,图源网络)

董福上诉称,该南北通道与东西向的集体主干道(村中大路)相连接,自己从建房至今二十多年来一直在该通道通行,是自己出入的唯一通道,而董兴硬化该通道南段时将路面提高了24公分,不利于自家通行。据董福所述,其多次与董兴协商将北段一起硬化,却协商未果,董兴还故意在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妨害董福一家通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对董福的控诉,董兴辩称,按双方《滴水协议》约定,董福并没有留出自家门前道路六尺,违约在先,故该协议不成立,门前路道应属自家个人财产,而非双方共同财产。同时,董兴认为该路道也并非被董福的唯一通道,董福房屋北面尚有闲置空地,完全可以将大门开向北面,从北面通行。

法院认为,董福与董兴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予以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因该通道董福已行走多年,且实为董福进出大路的唯一通道,故不论该路道是否属于董兴宅基地内留出的空地,董福均享有通行的权利。关于董福要求董兴排除通行路道上的障碍物,保障路道畅通及提供施工方便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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