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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万达小球员在西班牙】足球小将“出走”,官司如何了断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北京市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王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此时距离第一次庭审已过去将近一年。两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后,法官宣布休庭。

案件事由说来并不复杂,但因为涉及足球专业领域纠纷,以前鲜有诉至法院的,受访专家甚至称其为“国内首例”,因此备受体育界和法律界关注。在法律实务界,法院是否有权直接管辖此类案件、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培训合同的性质、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等问题,更是引发探讨。

竞技体育纠纷法院有无管辖权?

2012年8月4日,万达俱乐部与12岁的王某及其父亲签订《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约定派遣王某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

三年届满后,2015年8月、2016年8月万达俱乐部分别和王某及其父亲续签培训书,其中补充约定,王某年满18岁成为职业球员时,其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均归万达俱乐部所有。如“转会”需经万达俱乐部同意,否则不仅需要赔偿培训所花费用,还要支付1700万元的违约金。

“转会”是指运动员在合同期限内,从某一家俱乐部或球队,通过俱乐部或球队及个人双重合同达成协议,转至另外一家俱乐部或球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俱乐部或球队会根据运动员的身价,得到一笔“转会费”。

2017年6月,包括王某在内的万达俱乐部首批足球运动员职业化,俱乐部决定与王某签订职业合同时,王某父子却“失联”了。2018年1月,万达俱乐部被告知,王某已经加盟丹麦的瓦埃勒足球俱乐部。一怒之下,万达俱乐部将王某父子诉至法院。

庭审的最初,围绕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场纠纷,王某方的代理律师曾提出反对意见:“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涉及竞技体育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案的纠纷应该交由中国足球协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第三次庭审中,朝阳区法院出示的北京市足球协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纠纷,前提条件之一是纠纷双方均需在足协注册,而万达俱乐部和王某在该协会的注册时间截止到2016年。从这一条件来看,法院直接受理并无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告诉记者,竞技纠纷交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是体育法进行的一种前瞻性规定,实际上相关仲裁机构一直没有设立。

“一般而言,仲裁机构应该是独立的,现有的中国足球仲裁委员会依托于中国足球协会,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想以此来对抗司法介入,是没有理由的。”张笑世进一步解释称,在这类案件中,即使有体育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认为当时的培养协议显失公平,或者认为仲裁实现不了他的预期目标,完全可以放弃仲裁,直接要求司法介入。

签订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围绕万达俱乐部与王某签订的培训协议,在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王某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在签署第二、三份合同时,并不知道增加了违约金条款,以为和第一份是一样的,“更重要的是,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王某代理律师称,王某和万达俱乐部的培训协议在2017年8月已经到期,和瓦埃勒俱乐部签约的时间是2018年1月,并未在合同期和其他俱乐部签合同;王某在万达俱乐部注册球员身份是2014年至2016年,“转会”时球员注册身份不在万达,不适用在注册期限内违约条件。

“即使违约了,这个培训协议的条款也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无效。”王某代理律师说,根据劳动法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劳动自由,不能够完全交由第三方去处置。万达俱乐部规定球员注册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其所有,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对此,万达俱乐部代理律师表示,170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是基于培训合同的规定,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本身就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没有人会免费培养运动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协议内容。至于球员注册身份不在万达,是因为王某临时代表地方参赛,并在2017年9月将球员身份转回万达俱乐部。

万达俱乐部法务部副经理在庭后表述称:“我们管吃管住管教育,一年6.8万欧元的培养费,我们为什么选中他?难道是为了做慈善吗?”他称,按照谁培养谁受益的行业惯例,万达俱乐部出资培养王某五年,职业化后的球员注册权和处置权应该归万达所有。

张笑世告诉记者,在这种培养模式中,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协议,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培训合同,法学专家意见并不一致。

“如果是培训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受教育者需要缴纳费用给培训机构,参加学习。而这类合同却约定,由俱乐部出资给运动员,运动员又必须‘服务’于出资的俱乐部,更像是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张笑世说,也有很多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培训合同。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建军就是其中的代表。在他看来,即便此类案件中培训合同存在“原告提供了培训费用”“涉及足球领域的球员注册、转会”等特殊情形,但本质上并未超出教育培训合同的范畴,主要还是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前往国外足球俱乐部进行足球培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纵观三次庭审,对于170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一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第三次庭审中,万达俱乐部代理律师表示,2019年中超联赛冬季注册“转会”期间,在可查的公开新闻报道中,“转会”到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四名球员,“转会费”均为2000万元。王某本身的能力,包括“转会”所在俱乐部的地位,远高于这四名运动员,“转会”价值应该更高。

对于此类案件中高额的违约金应该如何定性,以赵建军为代表的专家认为,违约金性质应认定为补偿性,不应该过高。

“首先,此类案件的培训合同中一般都未出现‘惩罚性违约金’或者‘罚款’等字眼,没有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再者,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设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导向。”赵建军说,根据合同法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属有效。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原则上应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足球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健康状态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足球运动员本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刚刚踏上职业生涯,过高的违约金额不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也会对中国足球人才储备造成一定影响。”赵建军说。

张笑世教授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他告诉记者,我国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靠个人投资来培养运动员,很多足校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而有些俱乐部培养模式恰恰相反,是俱乐部自己出资培训,对运动员以后的升值有一个预期,以此来填补支出。“如果俱乐部好不容易培养出来这样一个球员,只补齐培养费用就离开,以后这样的俱乐部就不愿意为培养青少年球员而付出努力。”张笑世说,从这个方面来说,惩罚性是一定要存在的,否则会影响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

但张笑世也告诉记者,在这类案件中,即使是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太高。“俱乐部不能幻想通过一个职业运动员,就把投资在其他运动员身上的钱全部赚回来,弥补之前所有的花费,这会影响职业化球员未来的发展。”对于惩罚性究竟应该多大,张笑世认为,这需要法官来裁定。

据悉,截至今年9月5日,通过中国足协信息化平台注册的业余俱乐部有26家,业余球员为1260名,其中大部分是青少年球员。此次案件的审判,或许也可以为以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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