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之后回忆起那次碰撞,孙祥表示:“当时这个球过来我也没看到他,回过头就撞了一下。可能他也没踩好,我回去再看看录像。但当时我就觉得他可能伤得很严重,非常遗憾这么好的球员受到这样重的伤病,对于申花也是很大的损失。真的非常遗憾,可能是一种寸劲,这个伤或许要比较长的恢复时间。”
作为职业球员,孙祥肯定不会故意去踢断对手的腿,但从整个动作以及慢动作来分析登巴巴的受伤,孙祥属于很典型的暴力“不合理冲撞“导致了对手的受伤并且骨折:比赛进行到第63分钟,孙祥和登巴巴同时去抢一个足球的控制权,当时两人实际上都没有碰到皮球,于是登巴巴加速去追球,但孙祥处于防守卡位的目的,用了一个身体冲撞的动作,这次身体接触在足球场上也算是司空见惯,但悲催的结果是,由于登巴巴被孙祥的肩部顶撞导致身体失去重心,身体倒地之前左脚支撑腿正好碰上孙祥往下踩地的左腿,于是在高速运动中登巴巴被孙祥“黑了”一脚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左脚支撑腿的胫腓骨全部骨折,断腿悲剧在中超联赛里又一次发生。
登巴巴这一次受伤,应该说孙祥有很直接的责任,当时裁判居然漏判了孙祥犯规,而且比赛由于对申花进攻方有利还在继续进行,当然,首先肯定主裁判包括孙祥在内的所有人都没有想到这次身体冲撞有如此严重的后果,其二,当时比赛进行中双方身体接触频繁,冲撞瞬间发生,裁判甚至来不及反应。
笔者在此讨论孙祥犯规踢断了登巴巴的目的,是要从技术和足球裁判法的角度证明一点,任何裁判法和体育规则制定的核心,是保护运动员健康,如果说一个造成了对手断腿悲剧的身体接触从规则角度居然认定是一个意外,那类似的断腿悲剧还会继续发生。
在这次看似孙祥合理冲撞而导致登巴巴骨折的身体接触中,孙祥没有踢断腿的故意但有犯规的故意,按照足球裁判法合理冲撞的相关定义,认定是不是合理冲撞最重要看两点,第一点:冲撞的目的是不是球?还是人?第二点,力量是不是适当?
所谓“力量适当”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冲撞的目的必须在于控球或抢球。所以球必须是在球员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一般是1-2米)。
冲撞时,人必须向球跑动,也就是说必须是以球作为目标。
冲撞时臂部必须紧贴自己上体体侧。
冲撞的力量要适当,不得用力猛撞或做带有危险性的动作。
从上述规则的角度来理解,基本上可以肯定孙祥是一个暴力的不合理冲撞犯规,首先,孙祥当时冲撞的目的不是冲球,而是为了阻挡登巴巴去追球的路线,也就是说孙祥使用的冲撞犯规不是以球为目标而是以阻挡人为目标的。其次,力量是不是适当的问题?这个要看如何理解。在国际足球裁判法里有一个对于合理冲撞力量适度的解释,注意事项和一些应该被视为犯规的情况:
注意事项
应避免冲撞时用手或肘、肩推对手而造成的犯规而丧失球权。
不是在对手靠近自己一侧的脚离地时进行的冲撞,这样的冲撞会没有实际效果。
会被视为犯规的情况
冲撞时,使用规定外的其他身体器官(比如膝盖、背部)
对方起跳后,进行冲撞。
用力过猛。
对方已经控球的情况下把对方撞开。
孙祥与登巴巴的整个身体接触过程可以从上面的这些规则以及情况说明中找到准确的答案与解释,几乎可以肯定地是,孙祥百分之百是一个故意阻挡用合理冲撞的方式去防守登巴巴的犯规,只是结果过于残忍并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孙祥身上。看比赛的慢动作,孙祥目的不是去控制球,孙祥冲撞的时候除了用肩部的力量把登巴巴撞得失去重心,而且在对手落地时又有一个附加动作,那就是左脚的蹬地动作,正是因为孙祥自己在冲撞对手失去重心之后自己也要控制身体的重心,他的支撑脚才巧合地又踩到了登巴巴非平衡落地,正在寻找支撑点的左脚上,悲剧才真正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