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博斯曼法案迎来了诞生19周年,1995年12月欧洲法院通过了博斯曼法案,正式裁定十一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条约。根据博斯曼法案,合同到期的球员可以在身价为零的欧盟范围内的俱乐部之间转会。到期前6个月内可以与其他俱乐部转会。在欧盟范围内,俱乐部可以雇佣任意数量的欧盟球员。
博斯曼法案对足球的影响太大了,它引发了一连串变化。
博斯曼法案之前,如果所在的俱乐部不允许,球员不能转会到其他俱乐部。博斯曼法案之后,球员可以在合同到期时获得自由身,因此球员的主动权和议价能力大大提高了,例如,以自由身转会的球员可以要求新东家提供高薪,因为新东家不需要支付转会费;合同即将到期的球员跟俱乐部谈续约时,也有底气要求高薪,否则自己就等合同到期后走人,俱乐部一分钱都拿不到。
博斯曼法案之前,俱乐部的外援名额受到限制,欧足联规定,球队只能派上3名外援和两名出自本队青训的球员,博斯曼法案之后,只要是欧盟球员,不管是本国还是外国的,签多少个都行,于是很快出现了全外援阵容。博斯曼法案之前,出售球员给大牌俱乐部,是一些中小俱乐部的重要收入来源,博斯曼法案之后,这个财源枯竭了。
应对博斯曼法案的一个对策是签长约,设忠诚奖金和高额违约金,这种做法的风险是如果俱乐部财务状况恶化——例如降级导致收入骤降,那长约将让俱乐部不堪重负,这种情况下,他们宁可以挥泪大减价——以极低的价格放走球员,如果无法清洗高薪球员,那只能继续支付高薪,这样的球队有利兹、谢周三、德比和布拉德福德。
博斯曼还为英国球队提供了助力。博斯曼法案之前,英国球队参加欧洲时有一个很大的不利因素,欧足联规定的“3+2”包含了威尔士和苏格兰球员,造成的后果是,英国俱乐部队踢欧冠时需要调整阵容,1994/95赛季的欧冠第二阶段小组赛,曼联和巴塞罗那都在A组,曼联到诺坎普跟巴萨交手时,为了符合欧足联的“3+2”规定,门将位置上弃用1991年加盟的丹麦国门舒梅切尔,派上了英格兰本土门将加里·沃尔什,这场球曼联0比4输了,等到1999年曼联夺得冠军杯时,13名球员中只有5名是英国人:约克、科尔、巴特、小贝和加里·内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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