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工作制度(6).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职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职工。
二、职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和因事、因病请假的权利。
三、职工请假可分为以下七种,所有请假的假期,除带薪年休假以外,都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口在内。
(一)探亲假:凡工作年满一年并已转正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为30天;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待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3)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4)女职工请哺乳假者或到配偶地点生育的。
(5)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2.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
(二)事假: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因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的必须按请假程序进行,事假期限每次限于 5天,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三)病假:职工因病请假,须附我院或上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 特殊情况视病情而定),病假期冋亨受待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1.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职工因工受伤接受工伤住院治疗的,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
3.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予以辞退。
(四)丧假: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死亡,可享有5个工作日丧假。
(五)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科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
(六)计划生育假:
1.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的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2.护理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15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4.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七)带薪年休假:在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1.在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工作人员 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丄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4.当年年休假休息不能超过规定的天数,否则第二年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
5.退休及返聘人员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6.当年退休人员,按其在岗实际月份计算年休假天数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 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庆等)。
四、请假程序:
(一)职工凡休探亲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2天以内(含)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科室负责人科室主任(科长)、护士长签字同意,交人力资源科备案。2天以上者还需由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凡休计划生育假、病假,先由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医疗、医技人员交医务科、护理人员交护理部、行政后勤人员由本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字,人力资源科备案。
五、职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处理。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假回院后当天或次日完善请假手续。
六、职工请假期间应严格遵照请假规定,不得无故超假。确需续假者,除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应先完善续假手续到人力资源科备案后再休假,未经批准自行延假者,按旷工处理。
七、所有职工经批准的《请假审批表》均应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备查,
八、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冋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