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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是怎么来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是很多警匪片中常见的一句话,出现在警察抓到人之后、带上警车之前,或是审讯之前。为啥要说这句话?抓到直接带走不好么?既然是审讯,为啥还要告诉人家「有权保持沉默」?

事情还得从1791年说起,这一年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刑讯逼供下的供词是无效的,嫌疑人要自愿承认才行。但很显然,大多数嫌疑人如果知道没有证据,通常是不会主动交代的。警匪双方都没有把这条规定太当回事,甚至有的嫌疑人都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63年,一位叫米兰达的小伙子涉嫌绑架和强奸17岁少女而被逮捕。警察拿不出此案的直接证据,于是准备用他自己的证词给他定罪。审讯进行得很顺利,米兰达认罪了,并在写有供词和「自愿做出以上陈述」的纸上签了字。加上其他间接证据,米兰达因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20年和30年。

面对这么长的刑期,米兰达慌了,他要求上诉,表示招供是被迫的。联邦法院认为,米兰达没有被提前告知权利,审讯的环境相当于心理压迫,上诉成功。自此之后就有了「米兰达警告」,包括有权沉默,供词会用来审判,有权请律师,请不起可以免费指派。美国警察把这些话写在卡片上每次照读,还可以花1.5美元让米兰达签上大名。

自此,美国的「默示沉默权」升格为「明示沉默权」,但欧洲各国和日本、台湾、澳门等「大陆法系」地区,原本是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的。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

不过根据各国情况,对沉默权的实际运作方式略有不同。香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规定了嫌疑人具有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除非你是自愿要说,但你所说的话将被记录下来,并作为呈堂证供。」

我国大陆方面并没有引进沉默权制度,但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规定「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二者尽管有内在的联系,但并不等同。大陆警方审讯时通常会采用「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这句警告在TVB警匪片中的出现频率之高,几乎让所有中国人都记住了「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说法。但在内地,只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才有保持沉默的权力。毕竟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因此,警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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