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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初中女生协助他人强奸女同学!警方:刑拘

一名初中女生对女同学心怀不满,竟然将其约至男同学家合伙将其灌酒并实施强奸。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公安局近日抓获两名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宋某、刘某。

将女同学灌醉后实施强奸

7月28日,刘某某(女,15岁)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望都县公安局报案称,6月28日,其在望都县某镇宋某家中被强奸。因当时害怕未曾报警,家人发现其近来情绪变化较大,经追问,刘某某才将被害经过向家人吐露。警方经工作,8月19日,宋某(男,15岁)被抓获归案。

经审讯,据犯罪嫌疑人宋某交代,他和刘某(女,16岁)及被害人刘某某三人系初中同学关系。刘某与刘某某曾发生矛盾一直对其心怀不满,于是他和刘某二人商议,将刘某某灌醉后对其实施强奸。6月28日晚上,刘某邀请刘某某一起到宋某家中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刘某和宋某二人轮番给刘某某灌酒,宋某乘刘某某酒后对其实施强奸,刘某某虽极力反抗,但因体力不支未能挣脱。

经进一步工作,10月12日,刘某被警方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和宋某二人因涉嫌强奸罪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强奸罪共犯,刑拘!

办案警官解释说,我国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但有以下情况时女性可成为强奸罪主体:女性教唆、帮助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作为女性的刘某,在宋某对刘某某实施强奸的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因此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警官还提醒,未成年人自身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同时多关注未成年人的行踪和心理变化,及早发现偏离轨道的行为,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延伸阅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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