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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呼叫转移怎么取消】和销售电话吵了几句,手机设为电报也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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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后老师发现自己经历了困难的事情。他的手机这几天总是接到奇怪的、莫名其妙的电话,查了一遍发现被陌生号码恶意电报转移了,但想取消并不是那么简单。除非对方主动取消,否则他本人不能通过正规程序取消。“真是邪恶的门!”两位老师说:“忧郁、无解。”

一个销售电话引起了纠纷

这件事的根源是上周五的营销电话。杜老师说,上周五晚上不到6点,他在演奏联合城广场附近开车,拨打了陌生的手机号码,发现没有声音,就随手挂了,再次打了电话,就在这时车辆追尾了。(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

“你说这件事令人生气!就在这个时候,听到电话那边周围都打电话卖房的声音,接下来电话里传来一个女人的声音,我当然生气了,骂了对方几句,挂了电话。”杜老师说,事故处理后,向对方发送了信息,让对方承担责任,去事故处理中心。双方短信沟通内容不友好,你来了,我骂了一顿。两位老师一气之下删除了对方的号码,认为事情告一段落。

手机号码是由别人安装的电报发送的

不料第二天他的手机经常接到不知名的陌生电话,发件人看起来还是无辜的,大家都开口问我刚才打电话的事。两位老师有一段时间没有精神提问,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后面老师想起了后来引起辱骂的那个销售电话,怀疑有人在后面恶作剧,但他也只是答对了一部分。“一开始我怀疑对方使用了拨号软件,所以我用妻子的手机打了那个销售电话,想找到对方的理论。”没想到会发生戏剧性的场面,两位老师发现自己的手机响了,电话号码就是他妻子的号码。他现在才恍然大悟,那个销售电话把电话转到了他的手机上。“那个电话要不停地外销,总是有很多人没有受到他们的骚扰,不知道电话是什么单位的,就直接打电话,结果都转到我手机上了,每天20多个,少的时候4 ~ 5个,不能不烦!”

事情做得很清楚,但不容易解决。电话转接后,两位老师显然不能用对方的电话对质。他给对方发了短信,但对方不肯承认电报发送设置的事实。

两位老师带着电报记录向通信部求助。“对方工作人员说,公安部要给他们发一封信,才能取消这个电报转账。再去找警察,说民警难以立案,所以不能出这封信。”两位老师很着急,只好委托朋友到论坛帮忙,甚至约定1000元赔偿,寻求解决。

相关部门对此也非常头痛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电信客服,作为记者向对方反馈了两位老师的处境。对方工作人员首先通过询问,确认杜老师的手机号码是否真的转到了他提供的那个电话上。但是工作人员也回答说:为了取消,目前只能走两种一般的途径。一个是对方主动取消,另一个是杜老师可以告诉对方详细的身份信息,证明他认识对方。显然,这两个条件都不是杜老师能做到的。

“为什么要报告对方的身份信息才能取消?记者质疑说:“通话转移用户需要知道设置通话转移的机器的号码、身份等,还可以提供证明骚扰的资料。”

“也就是说,如果自己的号码恶意地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就不能按照一般程序解决吗?”记者提问,客服回答。“是的。”但是客服代表表示,将把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相关警方,警方答复说,类似情况构成公安立案的条件比较严格。例如,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将被立案。“与两位老师的处境相比,上述条件也不够。如果说条件中的最后一个“其他信息妨碍了别人的正常生活”,那么立案也很困难。因为太模糊了,所以很难定义哪些电话困扰着电话,来电者是否干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公安部不能立案,当然不能没有任何名义和理由给通信部写信。

律师陈述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说。

首先,通过通话骚扰别人的行为本质上和行为人直接打电话骚扰别人是一样的。实际上是侵犯他人和平生活的权利。(大卫亚设)。

第二,生活安宁权目前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列举,随着民法典立法的继续推进,公民的生活安宁权需要在今后的民法典分则立法中明确。

第三,必须明确的是,由于生活的平静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被侵害者仍然可以得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救济,实践中已经有因侵犯生活的安宁权益而得到救济的事例。因此,被侵害者可以在有一定证据的条件下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从运营商的角度来看,电信运营商在设置对用户的呼叫转移时,应该考虑以适当的方式确认呼叫的电话。

宁波晚报记者尹信新

陈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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