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巩固空气污染治理的效果,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的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7日继续实施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上班的星期六星期天除外)高峰期区域限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照车牌尾号每周停一天(0点到24点),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除上述第一个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根据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期实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范围为5环路以内道路(5环路除外)。
三、根据上述要求限制线路的汽车牌照尾号(包括临时号牌)分为5组,每13周更改一次限制日期。具体如下。
(1) 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车牌尾号分别为4、9、5、0、1、6、2、7、3和8(车牌尾号为英文字符的0号官员、河东)。
(2) 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3) 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4) 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0。
第四,下列汽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
(二)公共汽车、跨省长途客运车辆和大型公共汽车、京B号区间号码出租车(不含租车)、小型公共汽车、邮政专车、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公共汽车运行证明的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公共汽车和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志及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洁专用工作车辆;
(4)用于卫生、庭院、道路维修的特别工作车、殡仪馆的殡仪车辆;
(5)悬挂“制作”标志车辆和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轿车(以充电式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机驱动的轿车)。
5.外省市商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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