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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文件被写保护怎么办】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目前,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完全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这给传统的著作权法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使作品的创造和传播方式、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加方便。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等新形式的出现,目前与著作权有关的法令在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显得无能为力。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最近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定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这次的修理方法,各方高度关注。特别是能否适应互联网时代,反映时代特征,是此次修法中的热点问题。

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多个常任委员会成员在发言中提到了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委员们建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应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调整,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反映时代特征,应对社会呼声。

版权保护与网络技术发展关系的调整

根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54亿人,手机网民规模为8.47亿人,网络普及率为61.2%。可以说,传播方式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作品的网络。

“要进一步跟上网络技术的前进步伐,加强网络信息时代版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清晰的网络空间。”李学勇委员说。

在小组审议中,多名委员提出,此次修订法应统筹推进网络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

杨显宰委员指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应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空间权利内容,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完善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保护等制度,完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同时,要跟上网络技术的发展,推进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版权服务模式的应用,为作品的创作和有序传播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途径。

“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如何与网络安全法、网络相关法规联系起来,是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李委员也强调,要协调好网络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的关系。

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20年前,我国长篇小说一年的创作量约为1000部左右,现在网络长篇小说一年超过100万部。互联网给媒体和传播途径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

但是,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利用先进技术侵犯版权的手段也在不断改造。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WHO)对著作权法进行过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报告,一些网站非法转载他人的作品,甚至通过展望其他网站的内容来捕捉。报告还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加方便,网络上的文字、音乐、电影、图形、软件等各种作品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网络版权纠纷也在增加。据悉,目前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著作权案件的数量超过三分之二,网络著作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三分之二。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至201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90084起,其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占85%。与此同时,对于网络游戏画面、综艺节目模式、体育赛事直播、集合链接等新难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由于网络传播对作品使用传播的影响和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左中一委员建议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规范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利益,形成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不仅要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适应网络公开共享合作的特点。与互联网、信息技术产生的大量传统侵权盗版行为不同,不能忽视侵犯版权破坏整个社会的创新创造意识。”吴恒委员说。

积极应对现实问题,确保相关立法空间

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背景环境下,产生了大量新的版权问题。其中,网络直播作为网络时代特有的新传播形式,面临着特别多的问题。据悉,我国现行版权权利类型划分太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准确涵盖网络直播行为。

除了网络直播的版权问题外,一些网络新兴形式的版权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体育比赛、网络直播节目等新内容的版权问题。另一个例子是,网络游戏是否应该用视听作品保护。

在小组审议中,多位委员提出,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要适应时代要求,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还要留出必要的法律空间。

吴恒提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应回应机器人创作、自媒体微信及其背后的经济运营、体育赛事、各种参与性行为的权益。如果尚未制定惩治侵权盗版行为的措施,可以从理念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相关立法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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