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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包怎么退订】收到很多的流量包套装费用可以退款吗?法院:没有根据的话,必须退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网3月22日最近,武平县法院审议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认为某公司没有按约定通知李某是否退出,李某5个月的流量套餐费继续收取150元,构成违约,某公司应退还流量套餐费150元。

2015年1月8日,一家公司的客服人员打电话给李某,推荐4G互联网流量30元套餐业务,李某承诺享受“30元流量包订单20元话费”(3个月)优惠。到期前给李某发了短信,说是否取消订单。经李某同意,一家公司于2015年2月向李某提供了“订购30韩元流量包,发送20韩元话费”服务。

直到2015年9月,李才知道,没有短信提醒一家公司是否会取消订阅,每月扣除30元。为此,李某前往某公司营业厅,要求撤销30韩元的数据套餐费扣除,并要求被告将原告数据套餐费30韩元/月9个月=270韩元和原告3倍赔偿数据套餐费(270韩元3倍)返还810韩元。

某公司声称,已在3个月到期前向李某发送了是否退出的通知信息,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某公司经李某同意,向李某提供“网络流量30元套餐”服务,双方之间的通信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李某发送退出通知信息,因此李某2015年5月至9月期间收取了流量套餐费共计150韩元,违反合同的应退还流量套餐费150韩元。

另一方面,李某声称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赔偿3倍的一揽子费用810韩元,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额应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思,就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陈立峰王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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