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1)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证或登记税务登记证后,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突出的地方悬挂进行环证经营。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持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登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纳税人在处理以下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登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纳税后返还;
2、申请购买发票;
3、申请处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相关税收问题。
(3)税务登记证只能由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借用、变更、损坏、买卖或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申报声明无效的同时,应及时书面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办申证,并按规定缴纳工本管理费。
税务登记验证、交换证明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证明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验证或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