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商业欺诈行为腐蚀了品牌的基础,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赚钱也很重要,但我相信,这如果放在欺诈的背景下,最终结果也会“不开心,分散”。
提起知名品牌海尔,想必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作为全球大型家电第一品牌海尔以出色的市场成绩,已跻身世界级品牌行列,其影响力正随着全球市场的扩张而快速提升,甚至毫不夸张的说,随着海尔“出海”步伐的加快,海尔也成为了中国制造征战世界舞台的明信片。但就是这么一个响当当的品牌,竟意外爆出涉嫌欺诈的消息。
据大庆新闻网报道消息称,近日消费者夏女士向大庆维权热线爆料,新买的海尔电视竟变样机,而自己要求更换新品的合理要求被拒,希望在相关媒体的参与之下,能够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一起涉嫌欺诈行为的商业纠纷案,目前当地消协已经参与调查。
新买电视变样机
事情是这样的:8月12日,夏女士在位于龙凤区龙凤大街与龙华路交叉口的“海尔专卖店”购买了一台50英寸海尔电视,价格为3500元。但在验收货物时,夏女士意外地发现新买的电视竟变成了样机。对此夏女士表示:“近16时,我收到了电视,打开包装发现电视后面有被擦过的痕迹,但还有层灰没擦干净,而且挂件上也有磨损痕迹。我认为是样机,找海尔专卖店要求换一台新电视,店内郭玉玲称工人已下班,库房也下班了。”
花了3500元,送来的竟然是一款样机,这未免太欺负人了。说实话,怀有身孕的夏女士表示更换一台新电视机的要求,也并不过份,但海尔专卖店却以工人送错货,新电视已被送到别人家为由,拒绝了夏女士的请求。对此夏女士说:“过后郭玉玲加我微信,承认是工人错送样机,我的新电视被送到别人家。我要求换一台新电视。郭玉玲说那家电视已挂墙上,就这一台新机器,没法调换,可以给我优惠200元,我没同意。”
商家说法多变:买的就是样机、工人送错货
明明自己花了相应的价钱,但商家却以送错货为由,让消费者为他们的过错买单,气愤的夏女士终于在14日将该事件反映到龙凤区消协。当着区消协工作人员的面,夏女士提出到那位顾客家协商,如果对方不同意更换,自己只好认了。
随后,夏女士与消协工作人员来到了那位顾家中,但开门的是海尔专卖店的林经理,穿着拖鞋,并坚称顾客没在家,更离谱的是,夏女士发现该顾客家中的电视竟是55寸的,与自己所购买的型号并不相符。
疑点重重,分明就是商家“耍心机”。“经过区消协调解,郭玉玲说给我退货,赔偿500元钱,但我感觉自己怀着身孕被耍了一圈,商家不讲诚信,就没同意。”夏女士说道。
15日,夏女士又将此事反映到市消协,市消协张建宇给海尔专卖店打电话了解情况,怎料店内负责人说法又变了,称卖给夏女士的原本就是样机,但当夏女士拿出微信证据时,对方又改称工人送错货了。
市消协:涉嫌欺诈
16日上午,市消协张建宇来到了夏女士购买电视机的海尔专卖店,店内林经理表示,原本卖给夏女士的的确是新电视,但由于工人送错货,所以样机才送到了夏女士家中。另外,他同时还表示,你们去看的那家送的是55寸,型号确实不对,但还有一家,送的是50寸。
但当市消协张建宇询问那家在哪?林经理也没给出答复。其实事情发展到这里,一切都显而易见,为何样机会出现在正常的商品销售中呢?工人送错货、卖的就是样机……,商家说法多变的背后,着实引人深思。
对此,市消协张建宇表示,根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6条第八款规定,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样品,应标明而未标明的属于欺诈行为。第16条第十二款规定:收取消费者价款,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也是欺诈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如果海尔专卖店涉嫌欺诈情况属实,应该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对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总结
诚然,以海尔的金字招牌,我们有理由相信,送往夏女士家中的电视产品并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但新买的电视变样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还能不能存在点信任呢?
2017年,时值海尔电视20周年,从起初的摸索,到现如今占据一席之地,靠的就是海尔所一贯追求的用户至上的原则。反观夏女士之所以能够购买该电视产品,不就是冲着海尔这样的大品牌去的吗?好的品牌塑造从来都不是容易的,除了过硬的产品质量,还要注重售后服务,爱惜自己的“羽毛”,注重品牌力量,才能谋求长远发展。还希望海尔能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给消费者夏女士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