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的手机3天后不满意,但中山的冯老师拒绝了退货申请。
外观完好,为什么不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今年3月,冯老师拒绝以退货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判决?
男人买了手机,但拒绝退货
3月16日,彭老师在京东网购平台以6999元购买了一部三星galaxy S9手机,当天下午签署。
三天后,对手机不满意的冯先生向京东申请退货,但遭拒。虽然京东网站在商品“详情"一栏里标注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字样,但从字体颜色、大小来看,京东的做法容易导致消费者忽视,并不能起到明确、显著标示的效果。冯先生称,手机买了才三天,外形没有任何破坏,手机的系统功能完整,现系统显示还处于未激活状态,现有证据不足于证实他买的手机属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商家应当退货。
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载明,该手机于当天17时23分52秒被激活。京东称,涉案手机的购买订单页面已经清晰以加黑的字体在浅色底色上标注了“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而且在提交订单前需要冯先生对此进行确认,如果冯先生不同意可以不提交订单。因此,他们不能提供退货服务。
这种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
8月20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京东网站上关于所销售的相关三星手机,对于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已经进行了合理的标注,尽到了应有的提示义务。
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冯先生购买手机已经激活,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可视为“商品不完好”,因此冯先生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