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切实改变拖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陋习,本市公安机关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的处罚工作。
同时,公安机关坚持对逾期未处理、未缴款的当事人实施违法催告,加强对违法大户路面查处。此外,对5起以上交通违法逾期未缴款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将人员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下步,对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什么是加处罚款?
自2019年10月10日起,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后逾期15天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数额不超过处罚金额。
加处罚款怎么算?
举例来说,交通违法人在2020年10月1日接受2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0月16日前缴纳罚款,逾期未缴款的将被加处罚款,并从10月17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和加罚金额,加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如何及时查询和处理交通违法?
通过注册“交管12123”APP 、“上海交警”APP,可以实时查询本人或本人名下车辆的已处罚未缴款的违法信息和处罚决定书编号,也可以在线处理本人机动车和备案绑定后的非本人机动车交通违法,并同步完成处理和罚款缴纳。不具备网上缴款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前往全市所有工商银行网点ATM机或柜面缴纳罚款。
老交警与新司机:逾期交通违法“清零”特别篇
(注:视频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