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要求性犯罪者终身佩戴含有GPS定位系统的电子脚镣,没有违反宪法,也没有违反禁止追溯处罚的规定。法官认为,性犯罪者整天需要戴监控装置不是惩罚,而是为了预防再次犯罪和保护儿童。
巡回法院1月29日一致裁决,推翻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定,地区法院认为,要求性犯罪者佩戴电子监视装置违宪。
威斯康星州72岁的男子贝路(Michael Belleau)1990年代因为性侵儿童而被判十年监禁,2000年假释后因为接触儿童而被重新收押,2004年根据州性侵法被定为民事犯,需接受强迫治疗,2010年最终获释。他服刑期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2008年以后获释的性犯罪者,都必须佩戴电子监视装置。
贝路佩戴两年后,在2012年提出控告指控强迫他佩戴监视装置的做法违宪,纯粹为事后惩罚,联邦地区法官去年裁决同意,认为州政府对个人的权力不是无限的。
联邦巡回法院在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中指出,要求性犯罪者佩戴电子脚镣不是惩罚,而是预防犯罪。巡回法官指出,佩戴监视装置虽然麻烦而不便,但这不是惩罚,遭巡警拦检后要求出示驾照,与要求性犯罪者登记一样。法官认为,佩戴监视装置是为了保护儿童,而不是惩罚性犯罪者。
威州法律允许性犯罪者在获释20年后,可申请取消佩戴的GPS监视装置,但民事犯则必须终身佩戴。(实习编辑:马玉丽 审核:谭利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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