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蝌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基本详情介绍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以下内容是本小编对于此话题的观点:
1、2005年8月1日是个特别的日子。
2、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