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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赶不上变化】预付课程一节课没上 余款能不能退?丨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民生相关典型案例专题展示活动,从市法院提交的105件中选出了20件民生相关典型案例。

2月28日起,这些案例将作为“小案大道理”栏目特别专题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一时冲动购买网课

无奈计划赶不上变化

因个人原因一节课都没有上

想退课时吃了“闭门羹”

预付课程没有上

合同到期余款究竟能不能退?

▼点击观看视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丁在网上购买了

一家在线培训机构的

“1对1”外教口语180课时网络课程

支付全部课程费21780元

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540日

根据购课协议约定

课程开始之日起超过30日

学员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

然而购课之后

小丁因为自身原因一直未曾预约上课

课程有效期过半时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曾电话提醒小丁上课

2019年8月

小丁主动询问课程情况并提出退款

培训机构认为应按合同履行

拒绝了小丁的要求

2019年11月

小丁再次询问课程情况

培训机构回复称小丁所在的班级

已于2019年10月17日结业

2020年7月,小丁再次提出退款

同样遭到拒绝

遂无奈起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

培训机构辩称

课程协议约定超过30天不予退课

并且课程有效期已到期

合同自然终止,故不同意解约退费

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培训机构

应退还小丁课程费6000元

驳回小丁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预付全部课程费用后,合同到期余款能不能退?

法院认为,学员以预付费方式购买全部课程,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制定合同条款,在双方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均不对等的情形下,培训机构制定了“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格式条款,对学员解约退费的合同权利作出严格限制,违反公平性与合理性,应属无效。但培训机构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学员注意课程有效期的条款,在课程到期后,小丁未能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违约情形,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虽到期自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对于预付的课程费用,小丁未曾预约上课,培训机构也未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于情于理于法应对未使用的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关于退费金额,由于小丁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影响了培训机构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对于网络课程的开发、推广、客户维护、师资管理等运营中也产生一定成本支出,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培训机构退还小丁课程费用6000元。

法官说

01 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和效力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拟定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的格式条款,对于合同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内容不合理而使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02 预付费不代表已消费,合同到期余款该退即退

教育培训由消费者一次性预付全款,课程计价方式明确,上课安排由消费者自主确定,应视作为预付式教育消费。案件中“1对1”的约课模式不同于培训机构集中授课,消费者单方终止上课,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对应的授课服务,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训机构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03 教育消费需理性,退费无忧应保障

一方面,要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购课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恪守契约精神,盲目解约将承担违约后果。另一方面,还需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预付费退款的结算规则,帮助教育培训企业更好厘清合同义务,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从而更好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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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字:杨柳

人物摄影:董雪皓

视频:董雪皓、李雅澜

责任编辑| 陈凤、奚晓诗、邱悦、陈旭涛

关于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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