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的前半段,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男子奸杀百香果女童案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即,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不当。可以肯定认为,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能属于量刑不当。但是,我国的上诉制度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如果本案的市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制度再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法律尽管规定了量刑不当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实体公正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一般以“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必要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之一为,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死刑的执行方法能否被评价“量刑畸轻”是本案受到公众的关注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当客观认为,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看,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量刑畸轻”;而从被告的角度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又是“量刑畸轻”。就国家层面而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仅是减少死刑执行的方式,从而大大地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
可以肯定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节,二审改判可能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效应,再审改判死刑又可能引起上诉不加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发回重审可以被认为是重视了实体公正,但也需要规范“量刑畸轻”与“量刑畸重”的标准,以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