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江西法院
国庆节已经过去了。
但每个人都是对的。
假期加班的话题
一直没有休息
也有人因为拒绝国庆节而加班
被公司开除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高某从2006年11月15日开始与江西南昌的一家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厨师。
2015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期间,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绝,实际也并未到岗。
10月4日,高某前往公司询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10月9日,高某填写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国庆节1日至3日没加班,被酒店以此为由辞退。而酒店部门主管在高某离职申请单上写道:“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2016年10月15日,酒店对外表示并未开除高某,也未替其办理离职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因高某未上班,酒店的部门主管据此以被告旷工为由,单方通知被告已被解聘,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酒店人事部门实际并未解聘被告,酒店部门主管解聘通知是其个人行为的说法,法院认为与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自相矛盾,且酒店无法拿出证据证实没有解聘高某,因此酒店部门主管发送的通知已足以表明酒店打算解聘高某,并不属于个人行为。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
酒店应当向高某支付赔偿金。高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444.17元,高某在酒店处工作9年,则其赔偿金为:2444.17元/月×9年×2倍=43995.06元。
但是酒店并不服这样的判决
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酒店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
高某要求酒店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高某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酒店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但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
高某的《离职结算单》上只有部门经理的签名,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高某个人均未签名,可见高某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酒店要求高某返岗上班,被高某拒绝,可见高某本人也有离职意愿。
在二审期间,酒店仍表示,希望高某返岗上班,高某仍然拒绝。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法院最终判决
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
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来源:九派新闻、手机江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