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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动作描写片段】太心急了!四川一90后男子与相亲对方认识不久便欲强行发生关系

“已经想和我一起出去了,玩得这么晚,干什么……”,四川西天,一起备受关注的强奸事件发生了。嫌疑人徐某(化名)90年生,今年30多岁,期间工作繁忙,无法结合,与受害者张某(化名)于2020年

2021年9月28日晚,嫌疑人徐某邀约张某等人吃烧烤,之后又到歌城唱歌、喝酒,玩耍至次日凌晨,徐某便开车送张某某回家,途经海河天街时,徐某将车驶入海河轩停车场内。

将车停稳后,其提出希望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被张某拒绝后,不顾张某的极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害人张某报警…(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本来男女之间恋爱,就需要熟悉的过程,其实,对方愿意接触、并且陪着玩,说明双方可能性已经比较大,不过由于时机不到,就不要太心急了嘛,像嫌疑人徐某这样如此心急,在相亲对象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居然想要用强,最终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法律制裁,这样看来,简直就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熟悉后,尤其是案发当晚,双方共同游玩、娱乐到凌晨,之后徐某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对方拒绝之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有关行为已经违反妇女的意志,因而嫌疑人徐某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了。

实际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即使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徐某可能属于恋爱状态(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且案发当天共同玩乐到深夜),说明被害人张某之前对嫌疑人徐某比较认可、甚至可以说比较信任了,当时,嫌疑人徐某显然误判了形势,当他将车停稳后,其提出希望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尤其是被张某拒绝后,不顾张某的极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就已经违反妇女意志,属于强奸罪。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外,具有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轮奸情节等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当然,嫌疑人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此同时,如果得到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张某谅解的,也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罚。


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应该是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任何时候,恋爱、婚姻关系都不应该成为强奸的保护伞,更不应该把“婚姻权利”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


每位公民都应该有性自主权,性行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双方的同意,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共同的认知,执行层面上的难度更不应该作为反对的理由。

至少,它在法律层面给了无数弱势一方提供了强大的武器。

不管是婚姻,还是恋爱,都需要同意,否则,就是强奸。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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