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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赶不上变化】预付课程一节课没上 余款能不能退?

一时冲动购买网课

没办法,计划赶不上变化

因为个人原因,一门课都没上

想下课,所以吃了“文电葫芦队”

没有预付课程

合同到期馀额到底能不能退还?

基本事件

2018年4月,小丁在网上购买。

在线教育机构的

“一对一”外教口语180课网络课程

支付全部学费21780韩元

课程有效期到开课后540天

根据购买课合同约定

距上课开始之日超过30天

学员不能终止合同或要求退款

但是,买了课以后。

小丁因为自己的原因一直没有预约上课。

课程有效期超过一半

教育机构职员通过电话提醒小丁上课。

2019年8月

小丁主动询问课程情况,并提交了退款。

培训机构认为,必须按照合同执行。

拒绝了小丁的要求

2019年11月

小丁又问了一遍上课情况。

教育机构回答了小丁所在的班级。

2019年10月17日结业

2020年7月,小丁再次要求退款

果然被拒绝了

然后被迫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课程费用

培训机构主张

课程合同约定30天以上不取消课程

而且课程有效期已过期

合同自然终止,所以不同意退约

经过审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培训机构

小丁教育费要退6000韩元

驳回小丁其余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的焦点

预付全部课程费用后,能退还合同到期馀额吗?

法院认为,学员以预付方式购买所有课程,教育机构作为提供形式条款的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制定合同条款,如果双方的合同状态、权利义务等都不相同,教育机构应制定“30天以上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款”的形式条款,严格限制学生取消合同的合同权利,违反公平和合理性,无效。

但培训机构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学员注意课程有效期的条款,在课程到期后,小丁未能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违约情形,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虽到期自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对于预付的课程费用,小丁未曾预约上课,培训机构也未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于情于理于法应对未使用的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关于退费金额,由于小丁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影响了培训机构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对于网络课程的开发、推广、客户维护、师资管理等运营中也产生一定成本支出,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培训机构退还小丁课程费用6000元。

法官说

01.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和效力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拟定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的格式条款,对于合同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内容不合理而使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02.预付费不代表已消费,合同到期余款该退即退

教育培训由消费者一次性预付全款,课程计价方式明确,上课安排由消费者自主确定,应视作为预付式教育消费。案件中“1对1”的约课模式不同于培训机构集中授课,消费者单方终止上课,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对应的授课服务,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训机构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03.教育消费需理性,退费无忧应保障

一方面,要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购课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恪守契约精神,盲目解约将承担违约后果。另一方面,还需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预付费退款的结算规则,帮助教育培训企业更好厘清合同义务,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从而更好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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