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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新闻出版《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旨在制止非新闻出版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现象,规范报刊管理秩序,进一步加强报刊活动的管理。

《通知》指出,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新闻活动要遵守国家管理法规和政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

《通知》强调,举办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等活动,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其他组织机构举办需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推不得组织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或其他变相评比活动,不得擅自搞“名报名刊”冠名活动,不得擅自搞权威性的评价或推荐等。举办全国性的研讨会、论坛,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跨省市的报刊采编活动和经营人才的培训,由新闻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新闻、报刊社团举办,并且需经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他组织或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培训班。各省市举办与报刊有关的培训、评比等活动,需经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的全国性报刊活动或非法从事新闻活动的机构,要坚持取缔,并对有关组织者公开通报批评。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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