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报道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哪些规定?
有关部门就公开报道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做了如下规定:一、拟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报道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均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报国家安全部,由国家安全部报中央领导同志审批。新闻稿件和电视新闻录像片等,均由国家安全部门向中央有关新闻单位提供;凡不是国家安全部提供的,中央各新闻单位均不要报道、播放。
二、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范围内公开报道的危害
国家安全案件,均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报国家安全部审批。新闻稿件应当经国家安全部审核;电视新闻录像片由国家安全厅、局按照国家安全部批准的新闻稿件口径审定。公开的新闻稿件和电视新闻录像片,由国家安全厅、局向地方有关新闻单位提供。凡未经国家安全部批准,地方新闻单位均不得刊登、播放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新闻稿件和录像资料。
三、中央和地方有关新闻单位如接到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新闻稿件和录像资料,均应转请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按以上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