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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动作描写片段】每小时有8名男子受到性侵,男人也会成为强奸的对象吗?

大家都是性暴力的受害者

据估计,在强奸案件中,约有六分之一的男性是强奸或性虐待的受害者,每小时有8名男性遭到强奸。

具体到国家,美国疾控与预防中心2011年的普查数据显示,曾经遭遇过性侵的美国男性大约为总人口的1.7%;

英国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的过去的一年内,就有大约8000名男性遭到过强奸。

在中国也不例外,联合国驻华代表发起的《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到:在男性受访者中,有3%的男性在成人阶段被强奸,甚至被轮奸。

根据广东疾控中心数据表明:无论是高中、职校学生、还是大学生,每一百个男生中有2-3个人都曾有被迫的性行为......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告诉我们,性侵受害者们不仅是女性,男性也可能面临着潜在的威胁,他们很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只是还不被知道。

优秀教师梁岗竟然是一个性变态?

就在不久前,有一名高校教师彻底出圈,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等很多高级教师职称,看起来就是一名一表人才的高级教师,似乎不可能与性侵这种充满污秽的词语结合在一起。但是,结果却出人意料,光鲜亮丽的标签下却隐藏着一颗肮脏的灵魂。

2022年1月7日成都市人民法院颁布的一审宣判判决表明,被告人梁某于2016年到2018年在成都某中学任教期间,先后将当时正在接受教育的两名男性未成年人、五名男性成年人约至家中或酒店,实施强奸猥亵行为。

这一次,受害者们不再沉默,他们勇敢地站了出来,举报维权。终于,受害者们等来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梁某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职业。

犯罪嫌疑人虽然被绳之以法,却无法弥补受害者的心理创伤。这个案子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强奸者知识分子的身份,更是受害者不同寻常的性别。

“大男人也会被性侵?那为什么不敢说出来

这些受害者站出来举报梁某后,在社交媒体上遭到了大量质疑。有人问,你们不是男的吗,男性也会被强奸?还有人调侃,男性“吃亏”不算吃亏。

但是,对于那些恶魔来说,他们不在乎受害者的性别、年龄、究竟是否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他们在乎的,只是可以寻找满足自己变态扭曲性幻想的“猎物”。

这些受害者选择勇敢地站出来进行举报,但在我们看不到的“隐秘的角落”,一定还有很多我们看不到的男性,在默默承受。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男女之间存在的偏见,伤害的不仅仅是女性,而是受到不平等影响的所有人。

一方面,受传统性别偏见刻板印象的影响,我们认为,只有女性才会成为“性剥削”的对象,男性最多是“侵略者”的身份,而不是被侵略者;传统男权主义思想也认为,“男性应该是有反抗能力的,而不应该坐以待毙,男性不应该示弱”。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男孩子,不敢发出不一样的声音,就算他们真的不幸遭遇了这些,也会质疑被侵犯是自己的问题,而不敢声张。

另一方面,这也与他们从小受到的家庭教育和性教育有关。男孩从小被教育要阳刚,要有男子汉气概,他们不能暴露自己的脆弱,社会对他们的期待也不允许他们去开口求助。女孩子总会被家长要求保护好自己,不要走夜路,穿暴露的衣服;但男孩们很少听到同样的告诫。

保留证据,做到自救!

和女性一样,男性遭遇性侵后,应该尽快收集身体接触的相关证据,保留相应的聊天记录,信息截图;如果体内存在精液则不要洗澡;及时进行性病检查,进行HIV暴露后的预防检查治疗等等。

但相比于医学自救,在我国,男性被性侵后会遇到法律层面的具体困难。

我国法律竟然对男性受害者“无动于衷”?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限定为妇女和幼女,暂时没有将男性列为“被保护”对象。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性自主权的保护上来说,我们国家对14岁以上男性的保护相对较弱。”

尽管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女性可能作为弱势群体,经受着绝大多数的被性侵风险;但在当下多元社会,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男性作为性侵的受害者的情况愈发常见,要求立法者及时对这一现象作出回应,从更平等的角度去尊重和保护男性的合法权利,并为之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

2014年九月,重庆的一名男子被性侵后,却碍于同性性侵尚且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最后警察不得不把嫌犯释放。

男性受害者正在被关注。

尽管我国立法上存在着空缺,但不意味男性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法制晚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20年男子醉酒后遭遇性侵,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首次将男性的性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将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扩大到“他人”。

男女平等,我们任重道远。

相应法律的完善填补了我国男性性权利方面的法律空白,但依旧与妇女保护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这背后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更是一代人的观念问题。

法律应该更加完善,并且平等的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性别因素不应该成为造成差异的原因;

性教育应该被更加普及,允许多元性别认同的存在,防止“男性阳刚”刻板印象对男性的束缚,让更多的黑暗得以在阳光下浮现。

因为只有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都重视这个问题,敢于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社会才更有可能向前迈出早该准备好的那一步。

性侵行为,对于任何群体,无论是男性、女性、老人,还是小孩,都是一种犯罪,都是不应该存在的。我们关注男性被性侵者的目的,是为了关注背后的性剥削本质,而不是挑起性别对立;我们关注差异,是为了实现法律保障上的更大的平等。

在法治中国,也许比质疑嘲讽更重要的是感同身受的同理心,比追溯历史更重要的,是对未来法治与正义的呼唤。

伤害就是伤害,犯罪就是犯罪,与性别无关。希望无论男性女性,都永远不会受到伤害。

读者朋友们,你们认为男性可能受到伤害吗?男女不平等是否是男性遭遇性侵后难以获得帮助的直接原因?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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