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制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限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镇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现通知如下:
1.从2021年4月5日开始,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假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天7:00至9:00、16:00至19:00在外围车牌汽车(北京号牌小型小货车、小客车轿车除外)和轿车地区指标登记卡的本市汽车在外汇线(
使用外航号牌(不包括北京号牌)和乘用车地区指标注册牌的本市号牌小型微型货车乘用车,可通过“天津教官服务直通车”预订申办相关通行证,并允许在上述期间进入外汇线(不包括)。
二、2021年4月5日至2022年4月3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假上班的星期六星期天除外)
三、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休假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按地区限额调整后的汽车号牌(包括临时号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更换限制日期如下:
(一)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号(汽车牌照尾号用英文字母管理0次,河东)分别为2、7、3、8、4、9、5、0、1、6。
(2)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0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1、6、2、7、3、8、4、9、5、0。
(3) 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汽车牌照尾部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4,下列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助车四种特种车辆;
(二)大中型公共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等)、出租车(不包括租车)、邮政专车(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通行证)
(3)各国驻华大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大使汽车(“制造”标志车辆);
(四)卫生、园林、道路养护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送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专用车牌的新能源汽车和本市发行车牌的新能源汽车。
五、货车的道路通行管理继续按照我市货车限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发行车牌的纯电动京、微型货车货车和纯电动京、微封闭型货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专用通行证,外汇线(除外)内每天7时至22时不受货车区域限制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有货车宵禁交通标志的道路通行。
专用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额分配,市民可以通过网络登录“天津市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申请各种通行证”下载、自助打印,然后携带到车上接受检查。
6.为了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发放与同一组具有相同限制标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汽车变更号码牌,并向汽车段准驾车型和下半身残疾的司机发放专用通行证。
特别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
2021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天津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