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旅游区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010
1.景区全境(包括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烟花晚会和其他大型烟花活动。
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比比”特别行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侦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履行领土责任,统筹禁止销售、禁止燃烧、禁止工作,增加宣传指导,移动汽车、横幅、标语、一封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
4.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主动劝阻,制止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原告:生态环境局观光地分局
编辑:泰山风景名胜区金融媒体中心王平
第二审:泰山风景名胜区金融媒体中心刘易
终审:泰山风景名胜区金融媒体中心范洪良吴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