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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台湾需要什么证件】这位著名夫妻官宣布离婚,涉台结婚有离婚冷静期吗?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又有一对名人夫妇离婚了

今天(11月22日)

王晓菲与大s(徐志安)

委托律师发表联合声明

宣布结束10年的婚姻

今后两人将与父母作为朋友幸福地相处,并将继续共同抚养孩子。

涉台婚姻有离婚冷静期吗?

办理离婚登记还有什么特别规定?

从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条件和业务管辖来看,原婚姻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双方至少有一方保留中国内地户籍的情况下,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进行离婚登记。

询问和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可以通过电话或民政局网站进行咨询。

联系方式如下。

1.接听电话:(021)64325088(人工)、(021) 9699888(语音24小时)、(021)64325087(语音24小时)、(021)

2.时间: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和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16336030,星期二上午9336000-11:00,下午1:30

办理时,双方本人需到上海市徐汇区河溪街80号小丑展览中心3楼离婚登记室办理。窗口服务时间为星期一、星期三、星期四和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16:30,星期二下午1:30-15:00。法定假日除外)。

需要携带的材料如下。

离婚登记确认条件

根据规定,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许可条件如下:

1)双方应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婚姻登记必须在中国内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公司(接收)馆办理。

4)双方应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起已过了30天,但未超过60天,双方仍要求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

2)自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起不到30天,或已经超过60天,我来申请开具离婚证明。

2)在中国内地或驻外公司(领馆)以外进行婚姻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者之间离婚,要求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4)在内地进行婚姻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双方均取消内地户籍。

5)在内地进行婚姻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婚姻登记时信息不一致,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6)一方当事人不能用中文表达真实意思,第三方不做中文翻译的,应当提交双方都承认的中外语离婚协议书。

7)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

更改婚姻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在台湾办完离婚手续后返回上海,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必须在上海法院申请认可,才能修改婚姻状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硕[2015] 13号),台湾法院判决书在大陆生效后,必须得到大陆法院的批准。

处理过程如下:

1、继续处理判决书公证审查。拿着台湾法院判决书去台湾公证部办理公证,说明在上海的使用,经过两岸公证验证过程,在上海市工商证协会(上海市司市法局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确认公证本后使用。

2.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地址、通信方式、请求和理由、申请批准的台湾判决书的执行情况等。随函附上台湾判决书、相关公证书及核验证名称等。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批准后,可以持台湾判决书和上海法院批准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的婚姻状况。

资料来源:东方网络

记者:王旭

编辑:夏沙,怀伊菲。

审稿:边永浩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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