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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品分类】315特别企划!看完这篇文章,就去旅行,不要踩“坑”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83年确定。

目的是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此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旅游局

文化市长/市场综合行政执行机构

发布

关于“促进旅游市场消费公平”的建议

《促进旅游市场消费公平》提案

3/15即将到来之际,是赏花的好季节。围绕2022年消费权年“促进消费公平”的主题,共同创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了以下方案:

第一,旅行者要进行文明理性的旅行。参加旅游活动,要分辨组织者是否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要和旅行社签订书面、规范的旅行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以“户外”、“微信、QQ集团”、“保健品、鸡蛋、葡萄酒”、“交朋友”等名义发布的低价旅行、零减团体费等陷阱,理性谨慎地选择合适的旅游商品路线。参加非法旅游活动有很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或纠纷,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二,旅行社要遵守法律,诚实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优质服务和合规意识,为游客提供合格产品,拒绝低价集团和“零负集体费用”行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预防,自觉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加强旅游队伍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积极开展旅游行业防疫工作。

第三,纠纷调解机关要依法公正地保护权利。旅游消费者可以通过政务服务民民热线12345咨询和反映旅游权问题,在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或证据多的情况下,消费者需要书面投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要创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消费环境,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共同抵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行为,共同维护“手铐天下玫瑰广西”文化旅游品牌形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观光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15日

另外,文汝君整理了一些东西

旅行维权事例~

让人们去旅行,避免踩“坑”。

旅行中传染病、突发情况、日程受阻,如何解决后续问题?

老年人应该选择什么旅游项目?

青少年参加旅游活动需要注意什么?

01受传染病影响的实际退款

方案:

新冠疫情爆发前,4名游客黄某登记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旅行。之后,受疫情影响,旅行社取消了黄某等4人的旅行日程,并及时通知黄某。游客黄某取消了旅行日程,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而旅行社只同意退还80%的短期款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黄某向旅游申报处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分析: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观光部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合同解除后,妥善处理费用退款。如果因传染病或疫情防控措施而解除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和旅行者应就退还旅游费用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旅游经营者必须扣除已支付给地接社或随行辅助人员的费用,扣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返还旅行者。”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已支付给当地通信公司或随行辅助人,扣除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必须将余额返还给游客。

建议:

旅客要慎重出国旅行,暂时不要去中高风险国家旅行。旅行社应积极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取消旅行日程,应及时通知旅客,积极与游客协商变更旅游合同,以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同意变更合同,双方都可以解除旅行合同,旅行社应

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02 突发情况游客权利需保障

案例:

2021年6月,游客王某一行4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五台山两日游。行程期内,当地气象台发布强降雨天气预警,为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景区暂停接待游客。旅行社获悉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告知游客,并提出延迟合同履行期限。王某不同意延期,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旅行社称部分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还,需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王某投诉至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分析: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本案中,旅行社因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行社未能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凭证材料,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相关款项退还旅游者。

建议:

若遭遇暴雨或雪灾等极端天气,旅行社应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并妥善处理退费事宜。及时与游客协商,变更旅游行程,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游客;若游客不同意变更合同,旅行社应及时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

03 冰雪旅游安全记心间

案例:

游客吴带领其6岁的女儿前往某冰雪游乐场游玩。在共同乘坐雪地车时,吴某女儿的脚嵌入油门,导致下唇撕裂伤、前门5颗牙齿缺失、上颌前牙区牙槽突骨折。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六岁的女儿有法定的监护义务,而吴某在与女儿一同乘坐雪地车过程中,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游乐场并未提示游客系好安全带,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告知游客操作方式,未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损害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建议:

景区经营者应定时对景区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景区游乐设施的安全性,以免发生事故。此外,景区在经营过程中,应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提醒、警示,告知游客娱乐项目及设施的操作方式、注意事项等。家长若携带儿童游玩,应选择适宜儿童的娱乐项目,在体验娱乐项目时,应按照安全提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提醒进行操作,照顾好同行的儿童,避免发生危险。

04 高危项目应充分评估风险

案例:

游客皮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行程中,导游带领前往某景区漂流。期间,皮某驾驶的皮划艇先后两次撞击到河中的大石头,导致其腰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皮某的伤情构成为九级伤残。皮某投诉至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要求旅行社、景区和漂流项目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漂流项目经营者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漂流活动,且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河道沿线安排人员值守,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未谨慎选择旅游项目,未提供导游或其他陪同人员对游客的漂流安全加以保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景区未严格审慎地审查漂流项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对游客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赔偿责任。

建议:

旅行社在选择提供游客旅游产品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风险,确保项目经营者具备相关经营许可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产品合规可靠。游客选择参加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充分咨询旅行社,及时购买能够承保所参与项目的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在参与项目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避免发生危险。

05 老年游客应选择适宜旅游产品

案例:

老年游客徐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山西八日游,旅途中,该旅行团在上午参观完壶口瀑布后,下午乘车前往王家大院参观,后乘车前往平遥古城,计划夜游平遥古城。当天下午6时30分,徐某用完晚饭后在返回酒店途中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实际接受报名时,其明知徐某已75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徐某的身体状况,且旅行社未根据老年旅行团特殊状况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徐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作为超75周岁的老年旅行者,未选择适宜自身身体状况的旅游团,且未告知成年家属,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建议:

老年游客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老年旅游团,并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旅游产品,购买相关保险,以免发生意外;在报名参团时,应主动向旅行社明确告知个人健康状况、个人通信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等;在旅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警示规定,选择适宜自己身体状况的活动项目,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再看一下

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设计| 黄伊莹 罗琳

校对| 甘维良 凌雪丽

责编| 雷鑫莹

总编| 才巍 李志雄

运营| 广西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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