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发行信息
(示范文本)通知
旅[2008] 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陆居民去台湾旅行将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实施。为了保护大陆游客和两岸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团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CF-2008-2603(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充分理解实施示范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示范文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和台湾海峡两岸旅游旅游协会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安排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游业相关法规制定的文章。示范文明确了台湾旅游团体公司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各地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正确引导大陆游客和台湾旅游团体公司使用和签署示范文,充分发挥示范文的作用,规范和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霸王条款,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第二,各地要结合产业管理积极实施示范文。各地要加强试点文的实施和出境旅游市场行业管理,结合诚信旅游活动,努力做好试点文的宣传和实施,将其切实落实为加强台湾旅游市场管理、规范赴台旅游市场行为的重要措施。
三是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刷、分发工作。示范文由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刷、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擅自印刷和销售。各地对试点文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报告。
四、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指定大陆居民到台湾旅行的团体公司范围内实施利用。
特别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演示文本(gf-2008-2603)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7月8日
Gf-2008-2603
大陆居民去台湾旅游合同。
(演示文本)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7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大陆地区在大陆居民经营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团体旅行社(以下简称“团体社”)和大陆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之间集体签订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的示范文。
2.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提供的选择,空白应以文字完成。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更改或补充本示范文本内容。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免除集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和解释,并在大陆范围内运用。
合同编号:
大陆居民去台湾旅游合同。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团体社是指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大陆居民一起经营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行者是指与团体公司签订台湾旅行合同并参加台湾旅行活动的大陆居民或团体。
3.去台湾的旅游服务是团体公司《旅行社管理条例》、010
4.旅游费用是指旅行者向团体公司支付购买台湾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行费用包括必要的签名费用(旅行者自己做的除外)。交通费(包括台湾机场税);住宿费伙食费(不包括饮料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的首次门票;分配给旅行的其他项目费用;团体社、智接社、台湾地区导游等服务费。
旅行费用不包括旅行文件费用和处理脱离的费用。个人参加保险的旅行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没有约定团体公司支付的费用(例如行程以外的非合同合同合同合同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台湾小费旅行中产生的旅行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的非免费伙食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和酒类费、个人受伤医疗费、个人丢失物品回收费用和报酬、个人原因引起的补偿费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对旅客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是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行为。
6.离队是游客参加团体社组织的台湾旅游队后,由于台湾疾病和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与团队一起完成预定日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客参加造币社所旅游组后,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开始后,或脱离台湾擅自离开旅游组,不完成约定日程的行为。(莎士比亚,温斯顿,分手,分手,分手,退出,退出,退出,退出)。
8.传单是指团体公司出发前将游客转移到其他旅行社团队
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赴台旅游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组团社境内、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白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赴台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和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滞留不归。
6.尊重台湾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闭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闭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白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转闭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组闭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
出发前 日至 日 |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
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右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
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年 龄 |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身体一句话 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和要求人住单间(必须补交单人房差)。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各栏由组团社工作人员填写 | |||||||||||||
营业部名称 | 组团社经办人 |
附件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