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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鹏湾】深圳第一个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替代修复,守护美丽的大鹏湾。

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联合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多家机构针对位于大鹏新区的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寻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措施,以其他方式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该项目为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恢复开辟了先例,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实践意义。

签订以替代方式恢复受损环境的合同

在签约仪式上,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一家公司分别与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签订了《大鹏湾珊瑚种植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珊瑚种植效果评价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此前,大鹏新区生态环境部调查了某公司向河里非法倾倒松油醇化学品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处罚处罚50万韩元。经过深圳市大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大鹏新区土壤淮河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生态环境部将案件及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部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龙江法院环境资源法院的主持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就此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仲裁协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将与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某公司进行替代修复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各方同意结合大鹏新区生态环境实际,以大鹏湾海域种植珊瑚的替代恢复方式进行损害赔偿。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制定了珊瑚种植方案,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制定了珊瑚种植评估方案。龙岗区法院、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共同监督恢复过程,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恢复后进行项目评价工作。

《谁污染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

海域的珊瑚礁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被称为海洋的“热带雨林”,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和科学价值。2020年,深圳大鹏湾被评为全国三大美丽海湾,是深圳海洋资源最丰富、质量最好的地区,珊瑚对大鹏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污染水源土壤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相关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壤河的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此事件非常有利于珊瑚以替代恢复方式种植。非常有利于促进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恢复,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带。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污染。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修复和赔偿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多策动追”有助于加强社会责任、社会监督、节约治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环境价、损害责任”的社会氛围。

全市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例。

这是龙江法院环境资源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首次提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意见的地表水环境损害类案件。这是全市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替代修复项目的典型事例。对鹏新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的推广和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在海岸线占深圳二分之一的大鹏湾,实施种植珊瑚的替代恢复项目是建设美丽海湾的重要措施。同时,探索在替代恢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措施的实施和完善,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探索“责任明确、机制顺畅、技术规范顺畅、恢复有效”的大鹏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促进大鹏新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形成

2021年6月1日,龙江法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深圳大学共同签署了《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合作备忘录》,成立了全市第一个多元合作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开辟了市环境资源领域“环境法论教学-环境司法实践-环境执法实践”交流互动的新模式。6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鹏管理局和龙江检察院签署了《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继续加强鹏新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的联系。

这些措施显示出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等各部门依靠法治手段不断提高大鹏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心,各有关部门将充分利用新区特色环境法治链,不断发挥联动优势,推进“各司其职、有效联动、加强协调、一体联动”。

34;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新格局,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新区生态环境,坚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环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共赢"的良好局面。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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