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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榆的植物又叫什么】美人榆“官司”在4年半的时间里胜诉,面临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美人榆树“诉讼”艰难地胜诉了4年半

“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反映了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

近年来,叶色是金黄色的,是其他可以“打扮”的景观树,在北方很多城市绿化景观中迅速流行。(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季节名言)这种景观树不仅外观美丽,还有好听的名字3354美人榆树。由于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的喜爱,苗木生产、繁殖、交易、使用市场也在扩大。

然而,培育出美人榆这种植物新品种的研究人员却喜忧参半。令人高兴的是,他们的科研成果美化了越来越多的城市,人们越来越担心他们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妥善维护。(莎士比亚)。

最近,关于保护美人榆树知识产权的复审法案决定后,品种权人最终胜诉。时隔4年半,业界称之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第一案”的“诉讼”反映了当前新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尴尬。美人榆树的“美”后面是人们看不到的美人榆树的“累”。

权利保护“诉讼”斗争了4年半

“不容易。打击知识产权的诉讼并不容易。植物新维权诉讼更不容易。”终于等到胜诉判决,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仁春接连对记者说。

今年3月28日,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和石家庄绿连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宣判吉林省古达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犯植物新品种美人榆权益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定,9大园林处构成侵权,支付品种权使用费20万韩元。

为河北林科院代理诉讼的吴仁春告诉记者,这一事件只是河北林科院近年来持续开展美人榆系列维权行动的事例之一。从2010年开始的美人榆系列维权案在林业上被称为“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

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和石家庄绿莲达共同栽培的彩叶植物新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被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被命名为“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绿莲达公司成为了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为20年。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除利用许可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农民自生自生自生许可品种的繁殖材料情况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许可品种的繁殖材料,法院应认定侵犯植物的新品种权。

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和石家庄绿色延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大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地未经许可大量种植美人榆为由,将九大凉爽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

此案随后时隔4年半,长春市中原一审驳回、吉林省高原二审遣返、长春市中原再审驳回、吉林省高原二审四次维持法庭后,于2013年初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原重审此案。

根据仁春的说法,一、二审认为被告是侵权者,应该是销售处,而不是九大园林处,园林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园林绿化具有公益性。

山东省高原复审说,九大始源林处无法证明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许可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另一方面,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地从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也具有商业目的。

因此,山东省高院认为,九大园林处生产许可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行为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认为该行为具有公益性质,九大园林处将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韩元。

长期从事农业科技法律事务代理的吴仁春对记者说,美人榆是我国侵权面积最大、侵权金额最多、侵权率最高的林木新品种之一。此次复审判决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突破口,是改变传统维权的思路、创新维权观念、扩大维权对象、扩大维权空间,将进一步鼓励植物新品种维权者拿起法律武器行使维权,有助于促进林业科学创新。

低侵权成本和高维权成本

对环境适应能力强,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的喜爱,苗木生产、繁殖、交易、使用市场正在扩大。然而,日益壮大的美人榆树市长/市场“蛋糕”在产权机构没有尝到很多实际的“甜头”。

2009年初,产权机构发现,侵权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的生产面积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态势,产权单位开始意识到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河北林科院、绿色联达公司2012年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的一卷报告显示,美人榆于2007年进入绿化市场,仅几年就遍及东北和西北地区。与此同时,侵权现象日益增加。截至2011年底,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天津、甘肃、湖南等16个省生产美人榆,侵权生产企业约2000家,侵权金额超过25亿韩元。

"盗版美人榆的门槛和成本太低了."河北省林科院生态所所长张均英说,单从品种来看,美人榆很容易繁殖。

2010年,河北林科院成立了美人榆维权事务所,专门负责收集、协调和起诉侵害美人榆知识产权的证据,并聘请了律师团队。五年多来,维权团队走遍各地,对侵权企业进行调查、验证,并对河北、山东、辽宁、河南、天津等多家侵权企业或个人提起诉讼。

维权组告诉记者,这是美女维权。

过程中,得到了国家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局、石家庄中院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大多数案件通过调解后达成了协议,先后有几十家企业补办了授权。

但维权之路并不轻松。几年下来,维权单位派出的调查取证人员达到120多人,取证地区涉及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9个省份。劳务、取证、公证等各项花费已达300余万元。

“很多侵权单位根本就不理我们,有的是地方保护,即使找得到树,也找不到人。有的苗木是中间二道贩子倒卖的,很多还是做的一锤子买卖,企业做完几笔生意就注销了,取证很难。”于仁春说,还有涉嫌侵权单位反告他们敲诈的,遭对方辱骂、威胁也是常有的事。

据介绍,侵权企业或个人不办理授权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意识弱;二是受利益驱使,侵权生产经营可省去授权费用,提高利润;三是个别人明知侵权,但存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

“维权之难首先是确定诉讼主体难。”据维权团队介绍,维权过程中发现,侵权主体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生产苗木过程中,侵权企业往往采取化整为零,通过委托农户种植的方式逃避责任;如起诉农户,他们会以“自繁自用”这一法律免责条款来应对你。在销售苗木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往往会采用虚假或不规范的名字,来逃避追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普遍会选择一锤子买卖,做完一笔生意就注销的方式逃避追责。因此,准确确定侵权主体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难点和关键。诉讼主体错误就会被驳回起诉,直接加大了诉讼风险。

对侵权企业和个人取证困难使得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后来在专业法律人士建议下,维权团队根据采购方多将其种植于街道两旁用于绿化的实际情况,决定变起诉对象为园林绿化事业单位,寻找维权突破口。

“北方许多大城市都有侵权现象,因为担心阻力大,我们不敢去告大城市园林部门,就选了长春市下辖一个县级市——九台市试一试。”于仁春说,他们的诉求在吉林省内一审、二审都被驳回,维权团队一度心灰意冷。

“如果就此认输了,侵权行为就更加难以遏制。”于仁春说,他们不放弃最后一丝希望,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终推动案件再审胜诉。

莫让侵权“盗走”创新之“心”

“身累,心更累,不蒸馒头争口气。”年逾60的张均营说,科研之路艰难,维权之路亦是艰辛。他说,打赢官司后感到很欣慰,维护合法经济权益倒在其次,为花费了十几年工夫,付出了心血的科研团队赢回尊重,在他心目中则显得更为重要。

据了解,美人榆是由河北林科院工程师黄印冉、张均营带领科研团队,历时十多年才选育出的植物新品种。该品种培育成功填补了我国北方地区没有黄叶乔木树种的空白,也成为我国首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彩色榆树新品种。

黄印冉也表示,美人榆维权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让育种工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激发育种人的热情,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推动新品种推广更加规范有序。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立法日趋完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例,早在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就已颁布实施。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种子法》,对侵权的认定删去“商业目的”的要求,降低了维权门槛,同时也大幅提高了对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执法力度还不够。”于仁春说,在和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从整体来看,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审判经验仍显不足。此外,类似植物新品种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专业性强,亟待完善第三方评估、权威鉴定等司法配套。

受访者表示,我国专门对品种权进行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不透彻,法律配套尚待健全,公众对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地方保护的倾向也导致维权成本过高。

业内人士建议,为激励包括新品种研究在内的科研创新,需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改革,加快培养专门法官队伍和法律人才。

“法律的权威在实施。从执法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让侵权者付出代价,是激发创新者勇于创新之心,不再受类似美人榆之累的关键。”于仁春说。(记者闫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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