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1.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2.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1)用于保质期“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2)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保存期(至)……”;
“保存期×x个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