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名称为强制性标示内容,主要要求有以下几点: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3.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第1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6.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千”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7.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