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一L(1)(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一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表标示。
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Q≥1000mL mL(ml)(毫升)L(I)(升)质量Q<1000gQ≥1000g g(克)kg(千克)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净含量Q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mL<Q≤50mL5g<Q≤50g
250mL<Q≤200mL50g<Q≤200g
3200mL<Q≤1L200g<Q≤1kg
4Q>1kgQ>1L
6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净含量: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