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而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上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和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公司大多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