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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国际】罚款1960万!交银国际吃香港证券业今年来最大罚单 交银国际陈维 何卿

据香港证监会4月20日通知,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交银国际证券”)因内部监控缺失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960万元(人民币,下同),引发市场关注。这也是今年以来香港证监会开出的最大罚单。

交银国际相关人员对中证君表示,在监管机构的检查过程中,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与香港证监会紧密合作,针对香港证监会指出的不足,已经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优化措施,完善管控机制,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运营。

公开资料显示,交银国际证券成立于1998年,是香港最早具中资背景的持牌证券公司之一。交通银行为其大股东,直接持股数量占已发行普通股的73.12%。

据了解,不仅是交银国际证券,此前,瑞银、平安证券香港子公司均曾因内部监控缺失而收到罚单。对于中介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发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曾表示,证监会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户的买卖时能够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

多项内部监控缺失

4月20日,香港证监会在官网发布通知称,交银国际证券因内部监控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960万元。

来源:香港证监会官网

香港证监会表示,交银国际证券犯有一连串监管违规事项,包括在处理第三方资金存款、维持和实施保证金贷款以及追收保证金政策方面的缺失。

具体而言,首先,香港证监会发现,交银国际证券有多笔分别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客户账户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识别出来。

其次,香港证监会在检视交银国际证券于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时,也发现有多方面不足之处:

一是未将清晰的保证金贷款和追收保证金政策记录在案并严格执行,尤其是与发出保证金追收通知、强行变现及停止进一步贷款有关的政策。

二是未备存有关偏离保证金贷款政策的书面解释的纪录。

三是未确保客户已知悉保证金追收通知。

四是未尽快向客户收取任何到期应付的保证金数额。

五是未备存适当及详尽的追收保证金纪录。

六是未客观地为保证金客户订定并执行信贷上限。

七是未将申请及批准暂停变现和发出保证金追收通知的主要责任及职能予以划分。

最后,交银国际证券在下列操作中存在监控不当行为:没有确保客户账户进行的交易获得适当授权;公司未能基于合理的原因信纳最初负责发出该项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份,且未妥当记录交易指示;客户身份及交易详情未在交易确认中确认;未妥当记录交易指示一事未立即向香港证监会汇报;未充分调查及尽快响应客户投诉。

香港证监会认为,交银国际证券所犯的缺失严重、涉及范围广泛并持续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且有必要向业界清晰传达,香港证监会将毫不犹豫地对没有制定适当内部监控措施以保障其运作及客户的持牌法团采取行动。

类似案例时有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因内部监管缺失被罚的案例时有发生。

今年2月,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称,邦盟汇骏证券有限公司(邦盟汇骏)因没有遵从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受到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70万元。

香港证监会曾在2019年年11月公告称,因瑞银集团(UBS)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此事发生后,瑞银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

另外,据香港证监会2014年7月公告,中国平安旗下香港业务分支机构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因犯有严重内部监控缺失及其他事项,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600万港元。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证君表示,香港监管部门对中介结构的处罚力度一向较为严厉,仅2019年香港证监会就向4家投行开出近8亿罚单,而且4家中介机构均是国际知名投行。

该人士指出,只有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威慑,才会降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最好保护。健康的资本市场生态也需要严监管作为制度的基础。

中介机构须加强内部监管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业内人士指出,唯有对照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检查,及时纠正。

资深金融及投资银行家温天纳对中证君表示,目前资本市场风高浪急,投资者保障及合规流程更显重要,贷款融资以及第三方交易授权流程更涉及投资客户及券商的风控,若不能及时反映问题,改善问题,将会有深层次的影响。特别是在反洗黑钱及认识客户的领域,金融中介更需要加紧留意,慎防漏洞。

温天纳指出,此前,不少投行保荐人被罚逾亿罚款,相信是监管机构希望透过重罚来达到示范作用,让资本雄厚的投行券商在经营业务时更加谨慎,让大投行肩负更重要的模范作用。

上述券商人士指出,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处罚,向中介机构清晰传达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厉处罚,从而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该券商人士指出,一方面,中介机构要加强中介机构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自我规范在投行业务中暴露的突出性问题;理顺过度激励等导致投行类业务风险产生的根源性问题,完善以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和合规风控为主的“三道防线”基本架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行业分类管理和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由传统松散型管理向现代平台化、协同管理转型,夯实中介机构发展基础;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引导中介机构强化内控,更好的服务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发展。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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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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