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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股吧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公告》,具体内容是:

2014年1月至8月,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股东行使股票表决权,提高规范化水平,新疆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孔贤在2014年4月17日至7月15日、2014年7月17日至7月21日、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多次实施增持,持股数量分别由15,157,937股、276,745股、282,540股、2,156,732股,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84%、34.9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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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日、2017年7月3日,宁夏证监局两次对丁孔贤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及其配偶采取通报批评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监会《关于对丁孔贤、丁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年4月6日,郑丹违反承诺向河南证监局投资者权益申报登记期间,累计增持619.97万股,且未在2018年5月24日前将其持有的615万股增持至985.64万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未达到本次实际增持的上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股份过程中未积极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但公司并未及时通知公司,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过程中,未积极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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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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