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我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
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 《公司法》 《证
根据 、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目的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为: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
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
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为:上市公司运作法
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
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培训目的是为系统了解资本市场法
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为: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梳理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改进
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最新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
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培训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职业水准,强化勤
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规范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核
心作用。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为:国内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其政策、
公司运作和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培训目
的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
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其他需要培训人员的培训内容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内幕信息的规范等。培训目的是为了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增强信息保密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条 培训形式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培训;内部培训是指
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士的授课、座谈交
流、实地调研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
接受一至两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
训合格证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从业人员应参加由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和
社会责任制度律师)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
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送邮件、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
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
案,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
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
相关外部培训后,需将培训结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
书或结业证书复印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留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提前作出
培训计划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及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各培训对象任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 16 个学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的自主培训可以抵免参训董事、监事相应学时的集中培训,
但可抵免学时每年不超过 8 个学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最新对外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并以内部信息传递方式递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等。
第五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
的总结报告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福建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报备当年的自主培训
计划。培训计划应详细列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师
资安排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组织培训时,应做好培训的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监
督,并将参训对象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月 日